- · 《创新创业理论研究与实[05/28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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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立法阻却事由的理论界定与制度前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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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刑法立法阻却事由属于刑法教义学中的一种,是判断所立刑法有无缺陷的重要过程。刑法的建立需要达到正当性与无矛盾性,利用刑法立法阻却事由判断所建刑法的正当性与无矛盾性。
刑法立法阻却事由属于刑法教义学中的一种,是判断所立刑法有无缺陷的重要过程。刑法的建立需要达到正当性与无矛盾性,利用刑法立法阻却事由判断所建刑法的正当性与无矛盾性。如果存在问题,需要针对问题进行修正或者采取废弃的举措。在利用刑法阻却事由时,需要依据四方面因素,作为判定所建立刑法的有效性。以下是针对刑法立法阻却事由的理论界定与制度前景进行的研究,具体内容如下。
一、刑法立法阻却事由:刑法教义学的一个面向
(一)刑法立法阻却事由的概念界定
律法的建立是通过不断判定与修正的过程,社会发展推动着法律的发展。需要根据不断创新的生产活动制定法律法规以及刑法,使人们的生产活动有法可依。立法是法律发展成熟的标志之一,立法建立的过程是寻求所建之法的正当性与无矛盾性,需要利用一种手段对立法存在的价值进行评估。立法的建立依托的是立法者,立法者的立法需要具有说服力。从此可以看出,立法者的责任是判定所立之法的价值以及说服责任。立法建立的过程是需要对各方意见进行了解、评判的过程,将各方重要的信息进行融合,形成具有说服力的立法内容。其中,刑法立法阻却事由是实现说服力的重要工具,是立法过程中的重要举措。
(二)刑法立法阻却事由与刑法教义学的关系
刑法学分立法刑法学、刑法教义学,建立的依据是刑法的规范制定与规范适用。立法刑法学是研究所建之法具有的原理,需要根据犯罪学与刑事政策学来分析。刑法教义学是对所建之法进行的刑法解释,使之具有说服力。刑法立法阻却事由需要建立在刑法教义上,对形成的立法进行分析,从而判定立法的价值。从判定的依据可知,刑法立法阻却事由属于刑法教义学的范畴。运用刑法立法阻却事由时,刑事立法在其意义上要无犯罪化。从目标上看,刑法立法阻却事由属于立法刑法学的范畴。
(三)理性立法的需要
立法刑法学与刑法教义学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承的,立法时需要所建之法具有科学性、民主性和前瞻性,立法的建立是司法案件得到科学解决的依据。而这一依据需要刑法教义学对所建之法给出说服力,使案件的解决满足科学性与民主性。在判定行为有无犯罪时,需要刑法教义学给出明确的解释,使判定结果具有说服力。
(四)刑法立法阻却事由有助于化解立法与刑法教义学之间的矛盾
从刑法教义学的角度对刑法立法阻却事由进行分析,再根据刑法立法阻却事由分析对刑事立法产生的影响,能够得出刑法立法阻却事由是刑法教义学的一个面向。刑法立法阻却事由能够解决立法与刑法教义学产生的矛盾,使立法具有科学依据,具有说服力。刑法教义学的目的是在立法时能够突破界限与固有的必然性,以解决问题。
二、司法“倒逼”立法:刑法立法阻却事由的法治蕴意
(一)刑法教义学的立法面向
在立法时运用刑法立法阻却事由能够有效节省立法资源,避免司法产生的困境。刑法立法阻却事由介于立法刑法学与刑法教义学之间,立法刑法学是通过刑法立法阻却事由对立法进行判定,再对立法进行确定修正或者实施的决策。刑法教义学则是刑法立法阻却事由对问题进行判定的依据,根据刑法教义学判定是否存在某些阻止立法成立的因素。从此可以看出,刑法教义学在实际运用中,是立法的说明书,并对司法实际运用时产生的效果进行关注。如果发生司法困境,刑法教义学需要提供立法者立法中存在的不正当性和矛盾性,让立法者找出刑法立法阻却事由,从而修正立法。
(二)刑法教义分析可以“倒逼”立法非理性变革
针对法律的解说含有“法适用”“法制定”的说法,法适用解释法律是什么,法制定解释法律的实质。分析两者,其区别在于立法者制定的律法是否制约司法实践过程。现阶段在探讨刑事立法的理性发展之路时,从始至终是从犯罪学的角度或者是刑事政策学上寻求,并未从刑法教义学角度去寻求刑事立法的理性发展之路。现代刑法学一直以强化刑法教义为研究对象,而刑法教义学中,刑法立法阻却事由是说服立法者的重要工具。通过刑法立法阻却事由能够让立法者看出其存在的本质问题,从而停止犯罪化立法。利用刑法立法阻却事由时,能够通过刑法教义对“倒逼”立法非理性变革进行有效性分析,使立法者能够以科学、理性的观念对立法进行修正。
文章来源:《创新创业理论研究与实践》 网址: http://www.cxcyllyjysj.cn/qikandaodu/2020/1019/609.html